(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郝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299号原告卢xx,女,汉族,农民。被告郝xx,男,汉族,农民。原告卢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卢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xx诉称,2008年4月,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无共同语言,2009年9月,被告偷走家里5000元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郝xx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富平县宫里镇董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结婚证一份,证明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证人田民、田养强出庭证言,证明被告与原告关系不睦、下落不明的事实。原告起诉后,本院经调查被告原所在村支部书记郝小民,亦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对于本院调查郝小民的笔录,原告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四份证据,能相互印证,与本院调查的郝小民陈述一致,应予认定。依据原告的询问笔录、确认的证据,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郝xx是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石凹村人,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与原告卢xx相识,同年4月二人依法登记结婚,被告到原告家成为原告家庭成员,婚后两人相处不睦。2009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即结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又未能处理好夫妻间的关系,相处不睦,加之被告现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继而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卢xx与被告郝xx离婚。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含荣审 判 员 王呆虎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