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阿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0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无业。2013年4月22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0月8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5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事实2014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阿某伙同马海尔古(另案处理)在苍南县灵溪镇、龙港镇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9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阿某伙同马海尔古窜至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377号3-5号皇品羊火锅店,撬开一楼玻璃门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甲放置在店内收银柜里的现金1000余元,后逃离现场。2.2014年12月6日2时许,被告人阿某伙同马海尔古窜至苍南县龙港镇金河路31号阿善海鲜吧,撬开一楼玻璃门锁后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汤某放置于店内现金800多元、一台笔记本电脑(无法鉴定)、一条软中华香烟(价值680元)、一条硬中华香烟(价值420元),后逃离现场。3.2014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阿某伙同马海尔古窜至苍南县龙港镇金河路168号港美海鲜楼,撬开一楼玻璃门进入店内,但未盗得相关财物。二、贩卖毒品事实2015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阿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苍南饭店405房间内,受马海尔古的委托从其处取得400元现金为其代买海洛因。随后被告人阿某在福建省霞浦县从毒品卖家处购得400元海洛因,并将购得海洛因的一半交给马海尔古,另一半海洛因留给自己注射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马海尔古的供述,被害人汤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阿某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阿某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对于盗窃罪系坦白,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对于贩卖毒品罪系自首,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阿某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阿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900元,返还给被害人陈兴伏人民币1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汤继善人民币1900元。上述款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