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光采犯��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光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龙山县人民���察院。被告人向光采,外号“酸萝卜”,男,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9月24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2014年8月3日被龙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龙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山县公安局看守所。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光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姜仁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素俭、人民陪审员张康丽参加的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娟担任记录。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光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向光采在龙山县时代大酒店附近以60元的价格给吸毒人员梁某和“矮子”贩卖重O.l克的毒品海洛因。2014年7月19日20时许,向光采在龙山县民安派出所后给吸毒人员周某甲贩卖O.l克海洛因,周某甲将自己的小米3手机作为毒资抵押给向光采,后向光采以4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他人。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14时许,向光采在龙山县凤阳街附近给吸毒人员周某甲以100元的价格贩卖重O.l克的毒品海洛因。2014年7月30日17时许,向光采在龙山县凤阳街凤阳宾馆楼下给吸毒人员周某乙以100元的价格贩卖重O.l克的毒品海洛因。向光采于2014年8月3日在龙山县凤阳宾馆被抓获时,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搜查出数个疑似毒品的小包,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2.1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光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抓获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非税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证人梁某、周某甲、田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向光呆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尿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光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四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重2.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光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光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光采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光采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光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仁中审 判 员  黄素俭人民陪审员  张康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