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旺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六联社区沙湖路**号*号宿舍楼****#、4209#。法定代表人:赵维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剑烽,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永祥,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旺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约社区大浪村龙南路***号-1(*楼)。法定代表人:王书通,总经理。上诉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旺胜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0元(已由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4.65元,由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余款84.65元由本院退回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健审 判 员 田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祎(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