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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尚执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阚伟与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阚伟,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尚执字第00269号申请执行人阚伟。委托代理人张云,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人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鸳鸯桥村。法定代表人浦惠中。阚伟与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47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支付阚伟141916.25元。因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阚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141916.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由本院另案处理。本院另案委托苏州天永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常熟市诚鑫印染有限公司厂房内的动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该评估公司2014年12月8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5204580元,后本院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价而流拍。本院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也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由本院另案处理,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厂房内的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但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价而流拍。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477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员赵秋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