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肖风华与唐春风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风华,唐春风,付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肖风华,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唐春风,地址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付文成,地址吉林省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肖风华申请唐春风、付文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63号法院生效裁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亚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