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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9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帆岚物贸有限公司、周芳长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帆岚物贸有限公司,周芳长,周菁,周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庆东,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帆岚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周钰,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芳长,男,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菁,女,198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周钰,女,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28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上海帆岚物贸有限公司、周芳长、周菁、周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帆岚物贸有限公司、周芳长、周菁、周钰有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5289号民事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晓春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