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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行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利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利文,陈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行字第352-2号申请执行人陈利文,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玉海,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利文与被执行人陈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利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汽车、房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汽车、房产信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