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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卢荣花与洛阳翔硕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叁柒玖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314号原告卢荣花,农民。委托代理人卢仁义,农民,(系原告卢荣花丈夫,特别授权)。被告洛阳翔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路40号院6幢2单元102号。法定代表人贺喜兰,总经理。被告洛阳叁柒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南路40号院3幢1-102号。法定代表人康亚献,总经理。被告洛阳尚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04院门面房。法定代表人薛刚军,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雷艳红、王露丹(实习),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荣花诉被告洛阳翔硕建材有限公司、洛阳叁柒玖商贸有限公司、洛阳尚翔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荣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荣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荣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荣花负担。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