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丛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井开会与秦万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开会,秦万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井开会。被告秦万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街48号。负责人王伟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开会与被告秦万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井开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由原告井开会承担。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