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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周某某,女,1933年5月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宋国放,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5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某乙,女,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某丙,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张丹,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余家巷村*组,系张某丙之女。被告张某丁,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小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