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失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终字第232号原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2015年5月8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承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