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吴某某(份证号码×××),住尚志市。被告刘某某(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2009年7月23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刘雅欣现年5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现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雅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原告吴某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吴某某的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二: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质证无异议。证据三:子女户口复印件一份,证明子女的身份事项。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应当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被告刘某某未向法庭出示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辩主张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7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长女刘雅欣,现年5周岁。原告由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雅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差,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孩刘雅欣由原告抚养,因子女一直同原告吴某某生活,且原告系教师,有固定收入及固定住所,子女由原告吴某某抚养有利于子女的学习及生活,本院综合考量认定婚生女孩刘雅欣应当由原告吴某某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被告刘某某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根据我省城镇居民职工的人均收入,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女孩刘雅欣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15年9月1日开始,于每月1日履行一次,至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刘某某每月探望子女四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惠审 判 员 杜向阳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