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周兴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南侨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周兴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南侨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广州周兴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南侨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怡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葛蕾蕾,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金龙,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广州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敏。委托代理人:江俊,该公司股东。原告广州周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南侨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侨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鑫泰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周兴物流有限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州周兴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周兴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广州周兴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宏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之效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