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罗某甲。法定代理人龙某。被告罗某乙。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志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