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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罗某甲。法定代理人龙某。被告罗某乙。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志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