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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山合创水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山第一站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合创水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黄山第一站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黄��合创水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王巍,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第一站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第一站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第一站公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竺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