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沁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马中城申请执行王建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中城,王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沁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马中城,男。被执行人王建敏,男。马中城申请执行王建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6)沁督字第8号民事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敏未按民事支付令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建敏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建敏银行存款15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