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侯戈涛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371号罪犯侯戈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四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赤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戈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侯戈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侯戈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戈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平均90分,在从事重症监护的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考核分245.9分,记功4次。二〇一四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侯戈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戈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