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00687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后重新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5)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亚莉、王一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雇佣装载机将位于榆阳区马合镇脑冒海则村一组其家门前林地推毁,造成原有植被严重破坏。经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测量,被毁林地为防护林,被毁林地面积为7.47亩。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曹某某、高某某、燕某某、刘某甲的证言、榆阳区昌汗界森林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示意图、现场勘验照片、榆林市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作出的刘某某毁林情况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地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林地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文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