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包执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曹秀海申请执行王祖盘、程家红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0包执字第00455-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海,王祖盘,程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包执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曹秀海。被执行人王祖盘。被执行人程家红。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0)包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4月30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102382.2元,诉讼费1383元,执行费1435元,总计105200.2元及逾期利息(以10238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算,从2010年12月15日算至2009年4月10日;以10520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10年4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祖盘、程家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5200.2元及逾期利息(以10238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算,从2010年12月15日算至2009年4月10日;以10520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10年4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〇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