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浙江省武义新兴燃料有限公司与武义县下杨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武义新兴燃料有限公司,武义县下杨砖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15号原告:浙江省武义新兴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云和。被告:武义县下杨砖瓦厂。法定代表人:刘世祖。原告浙江省武义新兴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县下杨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武义新兴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武义新兴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