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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6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温岭双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双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661-1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双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法定代表人:林妙法,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招怀,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双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