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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陶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935号原告:陶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无业。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案受理了原告陶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陶某于2015年8月19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