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贾小薇,吉林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贾小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间,被告人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卖场附近和朝阳区某公园附近,以能帮助办平安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00.00元。报案前,返还人民币12,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的家属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8,000.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300,000.00元。报案前,返还人民币75,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的家属返还给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225,000.00元。被告人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内容。其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300,000.00元,均在被害人戴某某报案前返还,该钱款可不认定其为诈骗数额。2013年12月份返还被害人75,000.00元,有被害人陈述笔录;2014年6月23日、7月13日、8月5日,被告人唐某父亲唐某甲分别向被害人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125,000.00元,共计人民币225,000.00元,有被害人出具的收款凭证。2014年9月18日被害人正式向辽源市公安机关报案。卷中有辽源市公安局2014年9月18日给被害人出具的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诈骗两起的钱款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3.被告人唐某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唐某无前科劣迹。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间,被告人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某卖场附近和朝阳区某公园附近,以能帮助办平安银行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0,000.00元。报案前,返还人民币12,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的家属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8,000.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唐某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300,000.00元。报案前,返还人民币75,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的家属返还给被害人戴某某人民币225,000.00元。综上,被告人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8,000.00元,案发后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收条、汇款凭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诈骗戴某某一节,经查明,戴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到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报案,称其被唐某诈骗人民币225,00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唐某家属唐某甲分别于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13日、2014年8月5日将唐某骗取的人民币225,000.00元全部返还,2014年9月18日戴某某被诈骗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受案并立案。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此款应认定为案发前返还被害人,不应认定诈骗数额。被告人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款全部返还,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人民陪审员 李丹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红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