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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胡玲娣与竺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娣,竺炜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胡玲娣。被告:竺炜慧,约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玲娣与被告竺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玲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玲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玲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玲娣负担。审判员  单巧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梦楚附:一、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