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韦润芝与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润芝,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韦润芝,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黄仕件,百色市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阳县林业局,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绍辉,田阳县林业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东路353号。法定代表人陆进军,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农志平,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润芝诉被告田阳县林业局、国营田阳县右江林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润芝以本案的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润芝负担。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