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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胡君与胡志刚、胡桂梅赡养费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甲,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乙,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某丙,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胡某甲因与被申请人胡某乙、胡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甲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当事人真实情况未查明,现要求胡某乙、胡某丙每月给付我200元赡养费且一次性付清,故申请对本案再审。胡某乙、胡某丙提交意见称,我们的退休工资没有胡某甲高,身体又不好,请求驳回胡某甲的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胡某甲有权要求其子女胡某乙与胡某丙每月给付赡养费。但因胡某乙与胡某丙月收入分别为1360元、1060元,胡某甲月收入5000元,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退休工资收入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胡某乙、胡某丙每月给付胡某甲赡养费由100元增加至150元,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妥。综上,胡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景学武审判员 张玉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桔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