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3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3990号原告邓某某,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应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