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昌雄诉冯英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昌雄,冯英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78号原告:卢昌雄,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被告:冯英永,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潘沛,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锐湘,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昌雄诉被告冯英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昌雄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与被告冯英永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昌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卢昌雄负担。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冬霞书记员 曾超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