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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刑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409号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4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7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秦访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自2014年初开始吸食毒品。2015年1月23日19时许,吸毒人员“三毛”(身份不详)在本市未央区草滩街办郑家寺村“聚友棋牌室”向程某某购买了400元毒品。次日22时许,民警在郑家寺村另一家麻将馆门口将程某某抓获,并从其上衣口袋内提取到白色透明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物2小包。经鉴定,被查获的两包白色晶体物共净重1.7克,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示意图、强制隔离戒毒所诊断证明、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4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伊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