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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刚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刚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31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刚,无业。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宋刚使用冒用王某身份申请补办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骗取现金人民币56480元。2、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宋刚使用冒用李某身份申请补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骗取现金人民币73456元。3、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宋刚使用冒用王某身份申请补办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刷卡套现骗取现金人民币42235元。2015年3月15日,被告人宋刚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刚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作案,数额巨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刚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徐国防人民陪审员  熊凯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