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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韦俊潭与吴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俊潭,吴茂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19号原告:韦俊潭。被告:吴茂春。原告韦俊潭为与被告吴茂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茂春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韦俊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茂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间,被告吴茂春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吴茂春就该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年5月1日还款。借款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茂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韦俊潭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吴茂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