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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何 某 某 诉 贾 某 � �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何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贾某某,甘肃省庄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