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国平、谢珍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国平,谢珍珍,王六坚,蔡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317-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郑祥秋。被执行人:黄国平。被执行人:谢珍珍。被执行人:王六坚。被执行人:蔡剑。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平、谢珍珍、王六坚、蔡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国平、谢珍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赔偿律师代理费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96.5元;被执行人王六坚、蔡剑负连带责任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国平已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135元;被执行人蔡剑已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436994.92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被执行人蔡剑余下债务的追偿。被执行人黄国平、谢珍珍、王六坚、蔡剑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国平、谢珍珍、王六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珍珍与黄国平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88号玫瑰园雨笛苑9幢1-602室友的房产;被执行人王六坚与第三人张群飞共有的坐落在本区方山社居康乐新村1幢2单元301室的房产,但上述房产一时难以处理。本院裁定扣押被执行人王六坚所有的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被执行人谢珍珍所有的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尚未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黄国平、谢珍珍、王六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国平、谢珍珍、王六坚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国平、谢珍珍、王六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3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林 威执 行 员 杨 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