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48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范正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840-2号原告:范正平,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陈勇,荣县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忠,荣县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祥路1099号-1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73452-9。代表人:赵相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璇,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第三人: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棉竹乡张铺儿村。组织机构代码:73342164-6。法定代表人:刘燕,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明,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正平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乐山市捷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正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正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正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蒲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