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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商终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南京贵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贵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贵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251号1幢1209房屋026室。法定代表人段开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东方现代城物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贵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贵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瑛、杨娅,被上诉人江苏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发生根本性改变,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阳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贵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代理审判员  仲召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冬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