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陆萍与董云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萍,董云芝,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186号原告:陆萍。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云芝。委托代理人:马艳,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吴金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萍与被告董云芝、第三人淮北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