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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钦宏钣金厂与重庆麦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钦宏板金厂,重庆麦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936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钦宏板金厂,经营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青龙庙村十二社。经营者谢天模,男,生于1957年2月2日,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谢钦,该厂员工,委托代理人戴美江,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麦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石柱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义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陈娟,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钦宏板金厂诉被告重庆麦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凌云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钦宏板金厂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钦宏板金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钦宏板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钦宏板金厂负担。审判员  周凌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