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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魏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魏XX,男,汉族,农民。被告李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XX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魏XX负担。审 判 长  李 良审 判 员  康晓春人民陪审员  左孝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