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史万旭与翟立平国内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万旭,翟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史万旭,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翟立平,现下落不明。案外人翟玲,翟立平妹妹,住松原市前郭县。案外人翟丽,翟立平妹妹,住松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仲经裁字第10号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史万旭与被执行人翟立平国内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翟立平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做出(2013)松民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翟立平所有的车号为吉J005**号的捷达轿车一辆,另做出(2013)松民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翟立平所有的位于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原乡贺尔其勒村同一院落的房屋两栋,面积各为160平方米[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号分别为:兴原乡(镇)(贺什)村建定字071463号、兴原乡(镇)(贺什)村建定字071464号,用地面积各270平方米],及连接上述两房的房屋约200平方米;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所在的确定建设位置通知书号分别为兴原乡(镇)(贺什)村建定字071463号、兴原乡(镇)(贺什)村建定字071464号的土地使用权共计540平方米。2015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史万旭与案处人翟玲、翟丽达成和解协议:翟玲、翟丽自愿为翟立来偿还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本金180000元,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现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松仲经裁字第1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包琦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