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夫群与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群,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徐州金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泉行初字第61号原告陈夫群,1965年9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阳,1981年11月8日,汉族。被告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广振,主任。第三人徐州金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历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振乾,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梦楠,1987年11月11日生,汉族,。原告陈夫群诉被告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徐州金帝绿色能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夫群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夫群负担。审 判 长 马盛军审 判 员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拾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