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建英与陈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英,陈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张建英。被告陈赛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英诉被告陈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收取1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316元依法退回。代理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暗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