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孙秀英与李金、李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英,李金,李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859号原告:孙秀英。被告:李金。被告:李新忠。原告孙秀英诉称,二被告于2012年4月5日借我人民币38万元,并打借据一张。经多次索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我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审查,本案的借款事实已有本院(2014)瓦民初字第2938号判决书所确认,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针对同一事实,原告不能再次起诉,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退还给原告孙秀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