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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汪志华与韩俊文,梁慧,梁永进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2288号申请执行人汪志华,住址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韩俊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梁慧,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梁永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韩俊文、梁慧、梁永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91000元及利息、律师费等。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审判阶段,本院分别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永进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赛格工业区102栋2-806号房产及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木岗东区23栋806号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梁慧名下银行存款6493.52元进行了扣划,并轮侯查封了其名下所有的粤B×××××号车辆一部。上述二套房产,因设有抵押权,抵押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并已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经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函商确认上述房产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的(2014)深中法执字第1507号案件进行评估拍卖,若有拍卖余款的情况下,本案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梁慧名下所有的粤B×××××号车辆因为轮侯查封,故本院无处分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其他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路来祥执行员  张肃然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