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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柴开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开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113-1号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法定代表人:程永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贞贞,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松,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开修。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柴开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霍山县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黄必胜人民陪审员  孟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