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郝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郝某,无职业。被告:金某,个体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