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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郝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郝某,无职业。被告:金某,个体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