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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范某,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