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3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叶茗发、刘丽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咚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叶茗发、刘丽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区��海街道东海大街丽园2-3号楼经营汇惠港食杂店,主要销售进口品等。2013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擅自从香港购买“和兴自白花油”、“喇叭牌正露丸”等药品在该食品店销售。经查证,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在该店销售上述述药品共计人民币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从中牟利约计600元。2014年12月18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与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查获了价值869元的“喇叭牌正露丸”、“和兴白花油’’等16种药品,并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认定为假药。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600元暂扣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泉州市食品药品鉴定管理局关于应按假药论处的函、销售清单、扣押清单,暂扣物品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同时辩称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郭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车财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竹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