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金香、赵炳信与胡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香,赵炳信,胡勇,团风县恒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758号原告陈金香。原告赵炳信。委托代理人邓建文,麻城市司法局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勇。被告团风县恒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中华,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香、赵炳信诉被告胡勇、团风县恒峰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香、赵炳信于2015年8月19日以原被告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香、赵炳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香、赵炳信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红军审 判 员 冯海飞人民陪审员 李安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蔡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