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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军与马云飞、王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马云飞,王建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刘军。委托代理人姚勇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云飞(曾用名马飞云)。被告王建美。原告刘军与被告马云飞、王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杨益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军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云飞、王建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军诉称:我与被告马云飞系邻居关系。被告马云飞因做绿化生意需流动资金,多次向我借款,截止2013年11月21日,累计向我借款400000元,其出具借条两份,承诺对其中的90000元于当年底春节前归还,另310000元未约定还款日期。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我本金400000元,并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1000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被告马云飞、王建美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马云飞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刘军同志现金叁拾壹万元整(31万元)借款人:马云飞2013年11月21日”,被告马云飞在该份借条借款人处签名。2013年11月21日,被告马云飞向原告刘军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刘军同志现金玖万元整(9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归还。借款人:马云飞2013年11月21日”,被告马云飞在该份借条借款人处签名。两被告均未归还以上两笔借款。另查明,被告马云飞与被告王建美于1986年3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索款无果遂于2015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所举借条原件2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如皋市公安局下原派出所出具的马云飞基本信息表及到庭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军主张被告马云飞向其借款合计40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马云飞出具的借条原件二份、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应予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原告刘军主张分别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10000元为本金自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2015年5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借款形成于被告马云飞与被告王建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有偿还的义务。被告马云飞、王建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上述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云飞、王建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军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31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马云飞、王建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6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代理审判员  杨益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施 璐 关注公众号“”